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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的内容是什么?党政领导干部有哪些情形应当引咎辞职?

时间:2023-06-27 10:18:09       来源:法制法律网

引咎是指把过失归在自己身上,目的在于自责。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鉴于自身所犯的过错而辞去领导职务的行为就是引咎辞职。

法律依据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一)因工作失职,引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二)决策严重失误,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三)在抗灾救灾、防治疫情等方面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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