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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改委:民办中小学学费及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

时间:2022-08-16 08:10:29       来源:华商网

8月15日,陕西省发改委发布《陕西省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8月31日前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民办中小学学费及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陕西省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国家非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及中小学非营利性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中小学、民办高中学费及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授权设区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面向高中教育阶段学生的非营利性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的管理参照执行。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民办高等学校、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学校(幼儿园)根据办学(园)成本,民办教育发展需要,受教育者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抄送价格、教育、人社、市场监管部门,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使用国有资产或者接受政府生均经费补助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有关部门可在履行法定程序后对其收费制定最高限价。

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民办中小学、民办高中学费、住宿费标准原则上调整时间间隔不得少于3年;民办高校原则上调整时间间隔本科不少于4年,高职不少于3年;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调整时间不少于3年。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原则上调整时间间隔3-5年。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包括不得与学费住宿费等合并收取

民办学校可以向接受教育的学生(幼儿)收取学费(保教费),可向自愿在校住宿的学生收取住宿费,民办学校按规定为在校学生提供服务或代办服务,可以收取除课后服务费外相应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时应在收费票据项目中单独列示,不得与学费(保教费)、住宿费合并收取。

民办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包括,(一)学前教育: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为伙食费(含餐点);可收取的代收费包括体检费、保险。(二)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三)普通高中学校:服务性收费为伙食费;代收费包括课本费、学生健康体检费、普通高校报名考试费。(四)中等职业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同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由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自主确定。(五)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同公办高校,收费标准由民办高校自主确定。

民办学校收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新注册入学(入园)学生(幼儿)执行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在校(园)往届学生(幼儿)仍执行原收费标准。中小学、高中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退费应自学生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学生休学、退(转)学的,民办学校应当按规定给符合退费条件的学生办理退(转)学及退费手续,并应按以下规定退还所收费用。

(一)民办学校因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广告)、不履行事先约定等原因造成受教育者退学的,学校应全额退还学生所缴费用,造成学生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学生注册缴费后未正式上课(含军训)的,学校应退还所缴学费、住宿费的90%。学生在校经批准转学、中途死亡或因病(故)休学、退学的,学费、住宿费按扣除学生实际在校时间清退剩余学费、住宿费,学校按学期收费的清退标准=每学期收费标准÷5×(5-学生实际在校月数),学校按学年收费的清退标准=每学年收费标准÷10×(10-学生实际在校月数),在校时间未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民办学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按实际结算应收费用,多余部分退还学生。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高中学科类校外培训退学、退费,按扣除学生接受培训时间清退剩余培训费。

(三)学生在校时间从学校正式上课(含军训)之日起计算。

(四)民办幼儿园退费按照《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五)民办学校退费应自学生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学生私自离校和因自身原因被学校按规定开除学籍或因触犯法律、法规不能继续接受教育的,所交学费、住宿费不予清退。

2022年8月31日前,可通过邮件或者传真形式将意见反馈省发展改革委,反馈意见请留下姓名、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便于起草人联系。传真:029-63913621;邮箱:fgwjgc@shaanxi.cn。

关键词: 陕西省发改委 民办中小学学费 政府定价 政府指导价